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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健委官网日前公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改革上,《通知》提出,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同时,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区域内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将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改革和全国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改革方面,《通知》明确,要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对有未履行备案程序等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机构,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