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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
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所得的认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严肃处罚能源市场的违法行为,又教育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五条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通过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计算。其中违法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活动的,以通过该项活动取得的全部工程款项计算。
违法行为履行完毕,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计入全部收入。
第六条 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购进价款、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为合理支出。
第七条 认定违法所得优先使用政府部门认定的数据、经过审计的生产经营数据和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提供认定违法所得所需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如果难以取得相关数据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不能提供完整、可信的相关数据,致使无法查清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的,可以使用调查获得的部分数据、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数据或者其他相关且适合的信息,经综合评判后认定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且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审计等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交报告。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认定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能源监管”等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当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对外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