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

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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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辽宁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也是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信用辽宁”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在深刻认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和准确把握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的基础上,系统谋划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特制订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十三五”期间已经进入了广泛应用阶段,开发了信用报告、信用查询、行业信用等多项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信用组织领导架构完善有效。“十三五”期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和完善,成员单位现已扩充至59家省(中)直部门。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平台网站,各单位均指定专门处(室)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市信用协会、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信用立法、信息归集、联合惩戒、信用应用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地方信用立法迈出新步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十三五”时期,发布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辽宁成为全国第5个完成地方信用立法的省份。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地方性信用制度体系,为全省信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成绩斐然。在全国率先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模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纵向与14个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连,横向与各省直部门、相关行业数据库相通,构筑成全方位、多层次、条块结合、互为补充的全省公共信用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了多角度、多渠道、全覆盖的信用数据归集体系。在2017、2018年的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活动中,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连续荣获“国家标准化平台网站”称号。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建立。“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逐步建立了各领域联合奖惩模块,归集、推送、反馈各领域联合奖惩信息,实现了“发起—响应—反馈”自动化。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效果开始显现。开通了司法、海关、税务等40个领域的联合奖惩模块,归集联合奖惩数据500余万条。开展了失信案例核查工作,核查报送全省相关失信案例;开展了各领域企业信用查询服务;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通过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和联合奖惩等措施,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初见成效。率先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投标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到D共10个级别,有3.8万份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了规范性审查,并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有效降低了全省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全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拓展了广度与深度,在招投标、海关进出口、环保等14个领域开展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初见成效。

信用主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组织开展全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全省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初审和复审,及时维护了信用主体诚实守信形象,有效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服务市场运行趋于良好。“十三五”期间,全省加大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2020年末,全省备案且通过年检的信用服务机构已达到90家,近年来,公示报告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20年,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的信用报告总数达2万余份,广泛应用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领域。信用报告的使用数量稳步提升,为创造信用服务需求、完善全省信用服务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易+”示范效应逐渐显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省税务局探索开展“信易税管理模式”,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提供按需领用普通发票、提供绿色通道和专人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服务;省图书馆开展了“信易阅”,芝麻信用在600分以上的省内读者均可免押金办理借阅;沈阳市推出城市信用分产品“优你玫瑰分”,分数高的市民可以在商场、图书馆、公园、生活缴费、行政事务审批等领域享受更多惠民措施;大连市大力拓展“信海淘”等应用场景,已有100余项“信易+”应用项目有效落地,荣获全国唯一“信易贷”平台(2.0)创新试点城市,并在全国率先推出“数字信用券”信用金融服务,累计发放“数字信用券”200亿元;鞍山、本溪、锦州、营口、辽阳等多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易贷”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营口市在全国“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15172户,发布融资需求247.2亿元,注册金融机构33家,发布融资产品158个,累计发放信用贷款330余亿元;辽阳市累计发放“信易贷”也超过330亿元。各地区各领域“信易+”应用的效应逐渐显现。

诚信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组织推进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创建工作,评选活动已历经三届,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了370家诚信示范企业。该项活动已经成为全省信用建设的品牌项目。22家省(中)直部门联合出台了包括税务、人力资源、海关等方面的38条优惠政策,形成了较好的示范效应。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9年8月,鞍山市荣获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沈阳、大连、营口、辽阳、盘锦、朝阳6市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中取得了重要进展。

诚信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与新华社、辽宁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合作,对“信用中国(辽宁)”建设进行宣传,网站及时更新“信用动态”“政策法规”等栏目信息,不断丰富全省信用工作内容。《信用辽宁》内部资料影响面不断扩大,推出“信用辽宁”公众号,营口市成为首个走进国家《信用会客厅》大型访谈节目的城市,新媒体的利用,加大了“信用辽宁”形象的推介力度。

第二节 存在问题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较大的成绩,为“信用辽宁”建设奠定了基础,但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环境仍需不断改善。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有待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涵盖面不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披露较为规范,但市场信用信息来源较窄,信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信用信息系统有待完善,个人信息归集、汇总、报送、更正等环节立法仍需加强,个人信息公开程度需要进一步规范。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仍需完善。惩戒措施尚不完善,且由于各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失信主体及行为存在认识差异,对失信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力度存在偏差,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良好的信用环境的支撑度仍需进一步提升。

新型监管机制作用亟须发挥。全省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框架正在形成,新型监管机制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更需要积极引导信用主体依据相关规范发布信用承诺,逐步完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息公示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新型监管机制作用。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水平还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不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不足,信用产品应用有待改善,信用信息缺少深层次挖掘,个性化、定制化信用服务产品不多,缺乏强制性要求,还不适应信用评级市场需要;社会对信用评级认知不够;信用产品创新性不足,信用惠民工作还没有贯穿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信易+”应用广度仍需拓展。“信易+”已在全省获得一定的应用,但各市开展“信易+”惠民便企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信易+”模式广度深度不够,“信易批”在构建政府新型监管机制中应用亟待加强;“信易行”“信易游”“信易租”等应用更需推广;“信易医”“信易购”等应用场景还有待扩展;特别是“信易贷”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仍需提升,“信易贷”产品优化设计,“信易贷”项目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以及行业“信易贷”、场景“信易贷”探索开发等也应需加强。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要求将诚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的发展思路,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2020年9月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李克强总理连续四年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部署。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探索并初步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初见成效,社会各界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壮大,信用服务业日益成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今后要突破的重点是打好深化落实、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共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创新、信用文化和制度建设等系列组合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以信用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辽宁法治化进程。以良好的信用环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畅通国民经济大循环的迫切需要。“十四五”期间,我国外部发展环境不容乐观,经济增长将更多依赖内需驱动。2020年,党中央作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断培育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国内大循环要求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强大生产能力支撑需求,以巨大市场体量推动升级;双循环则是在内循环基础上以更优质的产能、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国内外市场的联通,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动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就是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此背景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是以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及市场经济环境等为中心的软实力提升的有力保障,是塑造新的竞争优势,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提升投资竞争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将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辽宁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强大支撑作用,实现信用机制深度融入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为辽宁振兴发展、构建辽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现代信息技术对信用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加速器。“十四五”时期,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先进信息技术,优化升级信用信息系统、分析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创新“信易+”应用场景,推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实现信用应用服务新突破。创新“互联网+信用应用”,推动信用应用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加速信用产品和服务智能化、普惠化,提升信用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标志着我国由传统的社会管理迈向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飞跃。与“社会管理”不同,“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和突显互动、参与、信任、合作、协商、法治等在现代社会运行机制构建中的重要性。信用参与社会治理、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成为加快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工作。

试点开展“信用+社会治理”,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方式。推进互联网+信用、人工智能+信用、区块链技术+信用等创新“信用+”治理体制,巩固形成稳定持久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各地在农村、社区、学校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将信用机制和乡镇、街道、商圈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试点,提升基层治理领域信用智能预警水平,在源头上化解和消除社会风险;建设“智慧医保”平台,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等信用监管机制。信用监管要紧贴国际前沿、产业前沿、行业前沿,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价值引领、质量引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健全信用制度准则,加强信用主体治理,顺应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打造立体化、全方位社会治理体系新格局。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服务功能为基础,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用产品开发应用为抓手,以信用惠民便企为宗旨,以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和诚信意识为目的,全面推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和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管理一体化进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拓宽“信易+”场景应用领域,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生态,全力打造“信用辽宁”,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新格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管、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协调和优化资源配置,调动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培育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治,规范发展。完善地方信用立法,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共享和应用全过程的管理,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强化应用,依法奖惩。以应用场景为导向,积极探索“公共+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模式,不断规范和强化信用产品在政务服务、市场交易、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的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大格局。

培育市场,激发活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推进信用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大信用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力度,逐步试点并扩大信用应用范围,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服务市场蓬勃发展。

示范引领,重点突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开展信用示范建设。发挥诚信示范市的引领作用,并在政府监管、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奖惩联动等方面,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重点工作强化信用建设,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节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辽宁”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信用法规及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趋于完善,信用标准和基础类指标体系层级清晰、结构完整,“信用辽宁”建设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趋于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逐步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打破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壁垒,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逐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机制。

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市场快速发展,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化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整体提升。

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与应用载体对接。强化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快推进金融、交通、旅游、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家政养老等重点领域“信易+”系列项目落地,推动“信易贷”“信易医”“信易游”“信易停”“信易行”“信易住”等信用场景应用,让诚信主体享受更多便利与优惠。

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有效落实。社会信用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广泛应用,信用监管贯穿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的全流程,全面推行基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全面形成。信用联合奖惩的触发反馈机制更加健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更加规范合理,信用联合奖惩的标准统一、适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更加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全面形成,并覆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制定完善异议处理管理制度,简化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异议申请。

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水平不断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公民的诚信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加强信用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地方信用立法,着力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实现信用法规基本健全,使信用信息从归集到应用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一致,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节 加快地方信用法规建设

加强地方信用立法和专项立法工作。在推进实施《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同时,探索推进市级信用专项立法,完善地方信用法规体系建设,使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在国家信用立法尚未明确前,努力加快探索专项立法的可行性,力求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改善全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全国首个联合惩戒的地方法规。规范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省级政府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等,并根据过惩相当原则,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第二节 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制管理,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章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切实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改革创新,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与引领作用,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信用信息协同应用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融合发展。

第一节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实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不断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问责制。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及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完善民意诉求反馈渠道,通过12345公共服务平台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畅通失信行为社会监督渠道。

积极推动政府守信践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责任,依法行政、守信践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政府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逐步将政府的信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专栏1 政务诚信评估行动

1.研究制定符合辽宁地方特色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

2.研究制定政府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监测评价机制;

3.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估试点;

4.视情况发布政务诚信指数,倒逼各级政府提升诚信水平。

推进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常态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常态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引导公职人员做诚信建设的表率。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

专栏2 政务诚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行动

1.研究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探索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2.推进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失信问题;

3.立法规范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履行合同约定(履约践诺)、政府购买、招标投标、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业务等领域政府严重失信行为;

4.严格整治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归集共享在联合惩戒中的应用。

第二节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聚焦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深度融合,规范商务市场秩序,切实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审核、安全承诺公告和质量安全承诺、重大事件主动报告、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归集、黑名单、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企业或经营人信用记录、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质量信用记录。进一步顺畅“12350”举报投诉电话等群众监督渠道,鼓励举报投诉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推进企业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诚信承诺制度,在市场经营、财务管理、合同履约和劳动用工等各方面强化信用自律。鼓励企业面向社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加大诚信示范企业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机制,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对依法依规守信小微企业予以优惠。进一步探索研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名录功能。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健全勘察设计企业等市场行为评价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逐步完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市场准入和退出、失信责任追溯等制度。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继续推进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并予以联合惩戒。

推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记录的覆盖面,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围绕建立有效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统筹规划征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用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务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和金融信息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互联互通”。推广“信易贷”平台。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地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借助各类信息平台,推动“银税”“银政”“银保”等信息共享合作。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服务实体经济方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设立、高管任命等市场准入工作中,按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审查嵌入到机构设立、高管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核环节,积极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推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继续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依托“信用辽宁”共享平台,健全跨部门税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及时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强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大力推广应用“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推进“银税互动”促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进一步扩大受惠主体范围,为经济发展提供银税力量。完善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假发票”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推进价格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推进和履行价格诚信承诺制,强化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升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采用不正当价格经营、价格垄断、违反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深入开展“价格、计量诚信商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提升明码实价的示范效应。

推进跨境电商领域信用建设。推动本地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货物通关“一次备案、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供信用支撑。实施跨境电商信用评价,推动评价结果在货物通关、离岸贸易、保税交易等方面中的应用。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出境时按规定实施“前期备案、提前监管、后期跟踪、质量监控”的监管模式;在入境时实施“提前申报备案、入区集中检疫查验、出区分批核销、随机购样监测、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管模式。严厉打击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推进交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健全全省交通运输和物流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交换和共享。特别是围绕“信易+”系列守信联合激励,统筹关注具有增信功能的正面信息归集,明确将从业企业、相对人正面信息纳入归集范畴,在省级层面完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需求目录等。在公路水运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路政执法等领域充实信用治理相关内容。在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等领域,探索建立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标准。调整完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做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评价标准统一。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间、部门间、地区间的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辽宁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信用管理台账,做到精准设计、精准认定、精准管理。出台《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统计失信企业、严重失信统计从业人员和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立健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公开曝光和联合奖惩力度。

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继续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会计、担保、咨询、交易、职业介绍、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执业公示制度,按规定将信用档案、执业记录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估机制。

推进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会展行业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在重大展会贸易活动中,对会展主办企业、会展服务企业开展信用审查、可信交易企业推荐和失信警示等信用支撑服务。坚决打击各类虚假广告,实行会展、广告活动主体失信联合奖惩机制。

推进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支持家政企业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公开、归集和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逐步形成全省家政服务业大数据信息的集成共享。

第三节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各领域诚信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提升以诚信为支撑的公共服务水平,聚焦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加强对劳务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电力等方面信用监管,完善诚信制度,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失信行为。

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健全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服务标准。推进行政许可、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辽宁)”网站,整合平台资源,实现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一张网”。研究制定省药监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示模板。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信用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假冒伪劣、非法行医、收受贿赂、虚假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支持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积极支持省内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探索组建一支社会监督员队伍,对企业和监管部门同时监督。

推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养老、失业、救灾、救助、低保等领域的诚信制度,将各类弄虚作假、欺诈骗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个人以及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依法打击各类骗保行为。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公示制度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健全劳动用工备案、用工违法行为等信用记录,推进全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全覆盖。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信用监管,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联合惩戒力度。加大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力度,打击各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及其从业人员和各类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推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育、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全面落实教育诚信、科研诚信承诺制,不断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术道德管理制度。推进教育诚信、科研诚信审核工作,建立教育与科研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管理制度,强化惩戒和公开曝光。探讨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完善信用考核评价机制,按有关规定将教育诚信、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将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科研经费分配等挂钩。对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论文抄袭、招生和考试作弊、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失信行为公开制度。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提供虚假文件等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享受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资格,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或禁止等惩戒措施。重点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质检、银行、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联动,推进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实现环保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落实《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环境信用承诺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推进开展动态分类监管。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标识行为,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推进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健全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建立涵盖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应用服务企业和个人、互联网运营企业等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将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推进文体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等制度。探索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体育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信用承诺机制。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工作,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落实在线旅游市场网络监管制度。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要求,定期开展文旅市场综合检查整治活动。探索开展体育领域失信专项治理。依托“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推介体育领域诚信典型,加强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管理及应用。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失信行为,加大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恶性价格竞争、强制消费等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拓展“信易游”“信易健”等“信易+”应用场景。

第四节 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坚决惩处司法腐败。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推进全省法院系统审判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全覆盖。完善司法纠错机制,推进司法人员信用建设,完善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深入开展宪法宣誓和诚信承诺制度建设;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激励惩戒、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诚信规范执业;加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场所及社区矫正等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司法诚信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完善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五章 全面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

依法依规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创新信用信息的全程监管体系,注重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

第一节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适用于我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升级联合惩戒系统,实施大数据在联合惩戒方面的应用。加快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开展失信整改,进行信用修复,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让守信者充分享受诚信“红利”和失信者“处处受限”。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协同开展信用联合奖惩。

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市场、行业、社会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在重点领域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深入开展净化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核查、治理、惩戒等工作的协同力度,及时归集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增强联合治理效果。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联合奖惩全覆盖。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合奖惩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到2025年末,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全覆盖、全应用,推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见效。强化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反馈机制。

第二节 注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加强信用信息的全过程监管。要建立覆盖归集、披露、共享、应用等各环节的全流程信用信息监管机制,依据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信息管理规范,明确各岗位数据管理职责、权限和报批程序。对于超期披露、违规公开、越权提供等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到位。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技术保密手段、信用信息处理,升级核心信用信息系统加密技术,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大信用信息安全检查力度。

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纠错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标准、流程,确保异议处理工作规范、公开、透明。依托“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立异议处理渠道。对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工作要求,简化修复流程,鼓励各行业、各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修复办法,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已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从公示或查询页面删除,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节 创新信用信息全程监管体系

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用信息反映信用主体行为时,能够保证客观、准确、及时。从事信用信息管理者,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照信用信息主体授权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不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泄露知悉的信用信息。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切实提高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设施建设水平。

第六章 全面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着力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建立更加全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要抓手,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实现平台间互联互通,确保信用信息安全运行。

第一节 健全平台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依据国家制定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辽宁省补充目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应用。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共享,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

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推进工业信息、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电子商务、教育、卫生、科学技术、金融、税务、海关、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切实打破“信息壁垒”。

探索实施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构建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合理设置赋分指标,综合评价个人信用情况,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营、绿色生活、生态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赋分方式方法,建立信用积分应用制度。

审慎稳妥拓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切实做好个人隐私保护。严格规范针对个人的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各市推出的个人信用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信用主体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节 加快实施一体化信用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实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归集、披露、共享和应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信用应用服务的能力和作用,构建全省同标准、多层级、全覆盖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治理、应用服务和业务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深度共享。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建设,加强与第三方公众平台合作,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查询及使用功能。

提升信用信息平台“总枢纽”服务功能。在充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构建公共信用产品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分类监管、联合惩戒、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各类信用场景应用。统筹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改造升级,建设分级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报告系统,城市信用监测辅助系统和异议申诉系统,实现在政务诚信、司法诚信、联合奖惩、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处理能力。支撑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协同治理和联动奖惩。通过信用大数据监测、预警、分析,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健全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市有关部门自建平台的业务协同合作。开展面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服务,形成贯通国家、省、市三级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与兄弟省(市)平台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东北区域信用联动体系。

专栏3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改造升级行动

1.强化重点领域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构建信用评价、承诺质疑、行业监管、信用预警、统计分析、数据标准化等子系统;

2.建设企业信用报告系统,根据最新需求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建设包括信用报告申请、信用报告服务、信用评价模型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报告生成、信用报告填报打分、信用报告审查、信用报告公示、信用报告管理、信用报告发布、信用报告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支持在重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领域开展企业信用报告第三方评估;

3.围绕国家年度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建设城市信用监测辅助系统,建设包括监测数据归集和监测数据分析等子系统。分析、研判我省地级市信用状况,实现对地级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测分析、城市排名及促进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4.建设异议申诉系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信用门户网站的异议申诉窗口,畅通信用主体在本人或法人信用记录存在异议时与信用主管部门沟通与反馈渠道。建设包括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和异议分析等子系统。

第七章 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深化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充分发挥新型监管机制作用。

第一节 全面构建精准监管新模式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行审批替代、主动公开、行业自律、证明事项告知、政务服务承诺等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全覆盖。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提升企业商誉形象,引领带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市场氛围。

扩展信用承诺应用范围。各部门要依托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积极扩大信用主体主动承诺在加快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的应用,提升新型监管机制效能。

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优势,有效整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形成全面联网、全面对接、依法监管、多方联动的监管“一张网”。实现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第二节 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有序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以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为支撑,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对信用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定期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为社会主体的市场活动提供定制化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

专栏4 创建诚信示范市行动

1.对标鞍山、大连和营口三个诚信示范市(县),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在城市管理信用建设方面的创建经验,包括指标分解、信用数据解读、重点任务分拆等;

2.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辽阳等更多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和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

3.通过创建和示范,力争在信用公开、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支持实体经济等领域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突破,推动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依法开展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行业监管信息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分类,将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信用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信用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推动各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专栏5 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示范及联合惩戒行动

1.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或拖欠货款及服务费、侵害消费者或投资者合法权益、虚假广告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行为;

4.依法依规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行为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

5.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6.支持各地区、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创新,推动信用监管和服务创新示范;

7.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构建现代化信用监管新方式。充分发挥物联网、视联网等先进监管技术优势,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精准化、智能化、高效化,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第八章 培育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规范有序、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育成长、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助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积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大力培育从事融资担保、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及信用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壁垒,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信用信息应用新领域和新场景,建立诚信经营、专业高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探索建立“政府+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建设合作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测预警、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便企惠民应用、信用修复培训等协同监管和信用服务。

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惩戒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和依据。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聚焦信用评级、信用预警和信用查询等全流程的服务。

做大做强信用服务机构。积极扩大业务范围,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融资担保等业务领域。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由单一产品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提高行业服务效率。努力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和衍生服务。在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资信评级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传统信用产品的基础上,延伸新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多元化发展。提升信用产品增值服务,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针对不同企业,定制符合企业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发展的信用产品。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及技术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作,为其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信用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鼓励信用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规范、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标准,推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加强自律约束、规范管理,完善约束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大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

专栏6 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行动

1.拓展信用服务机构业务领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活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2.支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广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3.鼓励建立信用服务中介超市;

4.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公司结合自身技术优势,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等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发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信用建设。推进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会同信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信用评价、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节 加强信用信息产品开发与应用

提升信用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有效监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和信用行业协会积极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行业协会等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层次挖掘,不断开拓丰富信用大数据产品应用场景。创新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推动信用产品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不断丰富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产品应用场景。

增强信用产品应用能力。以“信易+”项目为突破口,加强信用信息创新应用。大力推进信用便企惠民“信易+”项目,广泛拓展“互联网+民生+信用”应用场景,积极丰富完善“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等产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规范管理,防范信用服务风险,完善信用评估标准制定等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对接,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逢报必查、逢办必查”申请主体信用信息,突出场景化应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激发释放市场活力。加速提升市场竞争力,出台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服务领域。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报告;率先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重点领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创造信用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融资担保等方面,主动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

专栏7 “信易贷”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

1.建立健全“信易贷”制度规范和工作协同机制;

2.与国家“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优化升级各地“信易贷”平台;

3.推进本地企业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外汇、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知识产权、电信等信息充分共享,加快信用信息整合应用;

4.举办“信易贷”政策宣讲和平台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信易贷”平台开展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企业“信易贷”名单推荐机制;

5.探索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信易贷”风险管控机制;

6.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开发新的“信易贷”产品。大力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研究制定针对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服务机构的激励措施或者政策清单;

7.跟踪掌握市场主体的还贷能力,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履约。

第九章 强化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宣传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一节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

培育弘扬诚信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结合各类宣传日和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深入宣传诚信理念,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强化信用普及教育。落实好信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采取专题培训、专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创新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诚信文化,使诚信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节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构建完善的诚信文化教育体系,加强诚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深入探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广泛选树诚信典型。完善推广信用示范城市、信用示范县、信用示范企事业单位、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等创建成果,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深入挖掘诚信案例,通过多渠道广泛选树诚信典型,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引导群众学习诚信典型。引导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同时,宣传曝光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和价值追求,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实施创新信用示范工程。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更多的城市申报和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通过创建和示范,力争在信用公开、信用修复、行业信用监管等领域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突破。

第三节 加快信用人才培养

设立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库。积极引进国内外信用管理高端人才,聚集一批国内外信用工作专门人才,组建核心专家智库,发挥信用高端人才的带领作用,构建智力支撑体系。

创新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用建设专门队伍,加强信用人才的交流和选拔。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学科或开设信用课程,并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构建覆盖高校信用管理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多层次、多主体的信用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政用产学研合作,建设集教学培训、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信用产业发展模式,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力度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中)直各部门及各市、县(市、区)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步骤和阶段性目标,明确责任人员,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全力推进相关工作,保障本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全省各级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本地区、各部门信用建设的政策咨询与指导、信用应用与扩展和宣传教育与引导等工作的支撑力度,建成全省上下联动、左右联通、多策并用、齐抓共管的全方位信用工作格局。

第二节 强化责任全面落实

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及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做好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各市政府目标绩效评议考核中,明确考核主体和责任,压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省直及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总结信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节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确保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各级财政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数字化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信用标准体系构建、重点领域信用工程、信用市场培育与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诚信宣传与课题研究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鼓励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第四节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信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准则、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信用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规范行业管理,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开展信用专业人才培训等,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鼓励、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区域信用合作,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的查询共用。建立机构产品、服务名录,持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做强“信用辽宁”服务品牌,充分开展行业内交流合作。

第五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强化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和跨地区交流,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共同搭建信用领域专家交流平台,建立信用研究中心,开展信用专项研究、重大问题研究及基础性理论研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积极引入信用管理人才。突破信用产品科技赋能关键技术、带动信用应用跨领域发展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提升打造高质量信用建设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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